(2015)江新法三执恢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江门市祥鸿服装洗水有限公司与开平海晋制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门市祥鸿服装洗水有限公司,开平海晋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新法三执恢字第9号申请执行人江门市祥鸿服装洗水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耀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钟玉田,是广东泓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汤佳杰,是广东泓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开平海晋制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文忠。委托代理人李羡民,该公司员工。申请执行人江门市祥鸿服装洗水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开平海晋制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3)江新法民二初字第6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被执行人开平海晋制衣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洗水费438000元及负担利息(从2011年11月3日起以未付的洗水费为基数,按年利率15%计算),并负担案件诉讼费715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要求,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开平市人民法院依法处理被执行人开平海晋制衣有限公司的设备,申请执行人江门市祥鸿服装洗水有限公司参与分配所得款项26007.59元,开平市人民法院将该款项转到本院执行款��户,本院已将款项26007.59元汇给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开平市人民法院依法处理被执行人开平海晋制衣有限公司的设备后,本院经查询金融机构、车管、房管等财产管理部门,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此外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院依职权将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江新法三执恢字第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应犀审判员 聂武鹏审判员 李惠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翠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