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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渑执字第5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李伟华申请执行马昭、詹朝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渑执字第527号申请执行人李伟华,男,1969年5月2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马昭,男,1978年4月1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詹朝峰,男,1976年6月29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李伟华申请执行马昭、詹朝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渑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渑民初字第1406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已经向本院申请执行。现该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渑民初字第140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俊峰审判员  赵小锁审判员  李遂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云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