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城民初字第1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吴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城民初字第1441号原告:吴某。被告:王某,教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 判 长 刘 伟人民陪审员 孙兆文人民陪审员 李秋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辉相关法律法规条文附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