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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城民初字第1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吴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城民初字第1441号原告:吴某。被告:王某,教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 判 长  刘 伟人民陪审员  孙兆文人民陪审员  李秋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辉相关法律法规条文附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