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琼海法执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2015)琼海法执字第153号申请执行人茂名市茂南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四合鉴筑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茂名市茂南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四合鉴筑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海口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琼海法执字第153号申请执行人茂名市茂南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人民南路龙湖二街1号。被执行人海南四合鉴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海盛路金楚生态家园2栋1单元18号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茂名市茂南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四合鉴筑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海南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8月15日作出的(2013)海仲字第332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茂名市茂南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本次执行中,本院在仲裁财产保全阶段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海南四合鉴筑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海口市头铺村国有土地证号为海口市国用(2007)第003363号项下的4980.**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现因现被执行人海南四合鉴筑实业有限公司名下土地为轮侯查封,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且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恢复执行的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雷鸣m2oy3gibu6alp6yjvm案件唯一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余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