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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七法执字第15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易克与孙振营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七法执字第1583号申请执行人易克,男,汉族,1960年11月26日。被执行人孙振营,男,汉族,1966年5月23日。关于易克与孙振营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4)二七民二初字第237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孙振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孙振营银行存款963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维宁审 判 员  毛 建代理审判员  李 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何银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