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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洼民一初字第01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闫世勤与王建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世勤,王建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洼民一初字第01092号原告:闫世勤,男,1957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大洼县。被告:王建兴,男,1969年12月16日,汉族,大洼临港经济区动迁办职员,住辽宁省大洼县。原告闫世勤为与被告王建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世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40元(已预交),减半收取,退回原告1320元,由原告承担1320元。审判员  赵占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晓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