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洼民一初字第01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闫世勤与王建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世勤,王建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洼民一初字第01092号原告:闫世勤,男,1957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大洼县。被告:王建兴,男,1969年12月16日,汉族,大洼临港经济区动迁办职员,住辽宁省大洼县。原告闫世勤为与被告王建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世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40元(已预交),减半收取,退回原告1320元,由原告承担1320元。审判员 赵占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晓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