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中民初字第24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李成容与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内江市分公司、内江市玉玲珑置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成容,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内江市分公司,内江市玉玲珑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中民初字第2494号原告李成容,女,1971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徐浩洋,四川朴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内江市分公司,住所地内江市经开区甜城大道999号。负责人车建芳,经理。被告内江市玉玲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内江市经开区甜城大道999号。法定代表人黄刚,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成容诉被告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内江市分公司、内江市玉玲珑置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成容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内江市分公司、内江市玉玲珑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成容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成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成容负担。审判员 张弟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范小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