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漳刑初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乐某某非法进行节育手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某某

案由

非法进行节育手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漳刑初字第150号公诉机关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乐某某,女,出生于福建省漳平市,汉族,文盲,无业,住漳平市吾祠乡。因涉嫌犯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于2014年8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漳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4月27日被漳平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7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居住在家候审。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检察院以漳检公刑诉(2015)1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乐某某犯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漳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国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乐某某、翻译人员曾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乐某某在未取得医生职业资格的情况下擅自为6名妇女摘取宫内节育器,并最终致使5名妇女计划外生育,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进行了举证,诉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乐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0年至2013年6月期间,被告人乐某某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在漳平市吾祠乡自己家中以每次收费人民币100元或者200元,擅自为陈某甲、陈某乙、范某某、涂某某、陈某丙、叶某某等6人摘取宫内节育器,最终致使陈某甲、陈某乙、范某某、涂某某、陈某丙等5人分别于2011年7月至2015年1月超计划生育。被告人乐某某在为他人摘取宫内节育器过程中共计收取费用约人民币1000元。2014年8月21日19时许,经漳平市公安局的民警动员,被告人乐某某决定次日主动投案。但在当天22时许,被告人乐某某在福建省南安市水头镇泉南国际广场被福建省南安市公安局水头派出所的民警抓获,被告人乐某某归案后,在接受南安市公安局水头派出所的民警讯问时否认自己的犯罪事实。另查明,被告人乐某某因患脑梗塞、高血压病2级(极高危)于2015年1月5日至2015年1月15日在福建省晋江市安海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留下后遗症,庭审中表现为言语不清。漳平市司法局出具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报告,认为被告人乐某某符合社区矫正条件。上述事实,被告人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陈某甲、涂某家、叶某某、林某某、范某某、柯某某、郑某某、陈某乙、涂某乙等人的证言,出生医学证明、抓获经过、漳平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漳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调查报告、物证清单、作案工具照片、现场照片、大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出具的证明、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大田县谢洋乡计生办出具的证明、大田县上京镇计生办出具的证明、大田县桃源镇计生办出具的证明、大田县广平镇计生办出具的证明、大田县武陵乡计生办出具的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漳平市卫生局出具的证明、漳平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福建省晋江市安海医院出院记录、审前社会调查报告等书证,被告人乐某某的户籍证明及其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乐某某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擅自为6名妇女摘取宫内节育器,并最终致使5名妇女计划外生育,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应依法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应予以支持。被告人乐某某患脑梗塞、高血压病2级(极高危)并后遗症,生活自理能力低,当地社区矫正部门同意接收对其进行矫正,可以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乐某某犯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乐某某非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已经上缴)三、依法扣押的作案工具75﹪酒精一瓶、自制钩针二根、自制探针二根、筋骨伤痛酒一瓶、手电筒一把,予以没收,随案备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赖家懋人民陪审员  苏建宝人民陪审员  杨庆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柯丽雅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条文: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三百三十六条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