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中民终字第096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陈贵宗与井东生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贵宗,井东生
案由
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中民终字第096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贵宗,男,1960年11月29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井东生,男,1950年1月24日出生。上诉人陈贵宗因与被上诉人井东生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045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贵宗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陈贵宗申请撤回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贵宗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5元,由陈贵宗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35元,由陈贵宗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邓青菁代理审判员 张玉娜代理审判员 刘向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吴 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