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剑阁执字第4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唐仕勇与王龙菊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仕勇,王龙菊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剑阁执字第405号申请执行人唐仕勇,男,生于1964年12月2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被执行人王龙菊,女,生于1973年10月16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申请执行人唐仕勇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龙菊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6日立案受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权利义务主体明确;(二)给付内容明确。本案申请执行人唐仕勇申请执行的依据为(2014)剑阁民初字第95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内容为驳回被执行人王龙菊(诉讼中,王龙菊为原告,唐仕勇为被告)的诉讼请求。即该判决未对诉争房产所有权予以确认,没有确定权利义务主体和给付内容,唐仕勇依据该判决书申请执行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规定的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唐仕勇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东审 判 员 梁 学 斌代理审判员 刘 兴 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何剑青(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