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开行审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开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冯立新、徐杜英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开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冯立新,徐杜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衢开行审字第108号申请执行人:开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汪奎福。被执行人:冯立新。被执行人:徐杜英。申请执行人开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开卫计征字(2015)第18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认定被执行人超生,根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征收社会抚养费51500元,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被执行人已履行5000元,还剩余46500未履行。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间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履行,后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但被执行人仍不履行。故申请执行人开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征收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开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计生征字(2015)第18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吾新民审 判 员 汪志松审 判 员 毛新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余雪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