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古民初字第13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杨登龙诉何玉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登龙,何玉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民初字第1394号原告杨登龙。被告何玉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登龙诉被告何玉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登龙以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登龙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登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9元,减半收取589.5元,由原告杨登龙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育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春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