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执字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郝胜章、郝旭卯与新乐市里辉村委会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执字110号申请执行人郝胜章,男,汉族,河北省新乐市人。申请执行人郝旭卯,男,汉族,河北省新乐市人。被执行人新乐市里辉村委会。本院在执行郝胜章、郝旭卯与新乐市里辉村委会侵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2014)新民一初字第510号民事调解书主文部分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胜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秀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