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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汴民终字第9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张全力与郝留朋、时春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郝留朋,时春伟,张全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汴民终字第9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郝留朋,男,1986年8月1日生,汉族,农民。上诉人(原审被告)时春伟,男,1972年2月26日生,汉族,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全力,男,1987年12月22日生,汉族,农民。张全力因与郝留朋、时春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21日诉至尉氏县人民法院。该院于2015年5月8日作出(2015)尉民初字第277号民事判决书,郝留朋、时春伟不服,上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尉氏县人民法院(2015)尉民初字第277号民事判决书;二、发回尉氏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退回时春伟。审判长  谷长东审判员  杨雯蒨审判员  郭为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谢迎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