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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粤知法立民终字第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瑞士mcm控股公司与唐彪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彪,瑞士mcm控股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立民终字第3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彪,男,1979年7月8日出生,住湖南省东安县井头圩镇井头圩村*组。公民身份号码4329221979********。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瑞士mcm控股公司(mcmholdingag),住所地瑞士楚格ch-6300巴赫霍夫广场。法定代表人:daehyunkim。委托代理人:白湘华,广东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华盛,广东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唐彪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15)穗花法知民初字第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上诉人唐彪认为:一、申请人的住所地在湖南省东安县井头圩镇井头圩村3组,而且申请人一直在自己的老家湖南省东安县井头圩镇井头圩村3组居住,即经常居住地仍为上述地址,那么申请人作为本案的被告,根据民诉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案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即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管辖。二、被申请人是国外当事人,应当属于涉外案件,而且本案属于知识产权案件。然而,广州市已成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本案也应当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故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15)穗花法知民初字第9号民事裁定书,并请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侵害商标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瑞士mcm公司提供的初步证据显示,被诉侵权行为发生在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在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辖区范围内。另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系经最高法院指定具有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有权管辖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案件之外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原审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上诉人唐彪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惠环审 判 员 龚麒天审 判 员 郑志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谢韬正书 记 员 杨 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