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前民初字第3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原告齐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前民初字第3208号原告:齐某某,男,,住吉林省前郭县。被告:孙某某,女,住吉林省前郭县。本院受理原告齐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齐某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齐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齐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审判员 赵广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海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