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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商初字第08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与江阴明大化工有限公司、江苏富菱化工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江阴明大化工有限公司,江苏富菱化工有限公司,山东明大新材料有限公司,万泽明,张亚平,芮玉峰,万泽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商初字第0892号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人民中路1号。负责人张明翱。被告江阴明大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璜土镇石庄兴隆路28号。法定代表人万泽明。被告江苏富菱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临港新城璜土镇石庄嘉盛南路18号。法定代表人方文龙。被告山东明大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滨北办事处梧桐八路98号。法定代表人万泽明。被告万泽明,男,汉族。被告张亚平,女,汉族。被告芮玉峰,男,汉族。被告万泽英,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诉被告江阴明大化工有限公司、江苏富菱化工有限公司、山东明大新材料有限公司、万泽明、张亚平、芮玉峰、万泽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光大银行未依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陶 玉代理审判员  叶文杰人民陪审员  顾娟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宋赟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