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商初字第08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与江阴明大化工有限公司、江苏富菱化工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江阴明大化工有限公司,江苏富菱化工有限公司,山东明大新材料有限公司,万泽明,张亚平,芮玉峰,万泽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商初字第0892号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人民中路1号。负责人张明翱。被告江阴明大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璜土镇石庄兴隆路28号。法定代表人万泽明。被告江苏富菱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临港新城璜土镇石庄嘉盛南路18号。法定代表人方文龙。被告山东明大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滨北办事处梧桐八路98号。法定代表人万泽明。被告万泽明,男,汉族。被告张亚平,女,汉族。被告芮玉峰,男,汉族。被告万泽英,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诉被告江阴明大化工有限公司、江苏富菱化工有限公司、山东明大新材料有限公司、万泽明、张亚平、芮玉峰、万泽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光大银行未依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陶 玉代理审判员 叶文杰人民陪审员 顾娟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宋赟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