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滦民初字第2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胡宝生与佟长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宝生,佟长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2242号原告:胡宝生。被告:佟长发。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宝生与被告佟长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宝生撤回对被告佟长发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胡宝生承担。审判员 孙小月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