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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滦民初字第2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胡宝生与佟长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宝生,佟长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2242号原告:胡宝生。被告:佟长发。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宝生与被告佟长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宝生撤回对被告佟长发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胡宝生承担。审判员  孙小月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