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潭民一初字第1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原告莫某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湘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某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潭民一初字第1193号原告莫某某,男,。被告赵某,女,。原告莫某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洪亮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李文慧担任记录。原、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莫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在缺乏了解的情况下,于2010年10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常因家庭琐事争吵不断,被告对原告缺乏关爱、信任,现夫妻矛盾不可调和,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原告特具状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准予原、被告离婚;二、小孩莫XX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负担抚养费1500元;三、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分担共同债务。被告赵某辩称:一、不同意离婚,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愿结婚,夫妻感情较好;二、婚后,原、被告创办了湘潭XX贸易有限公司、还清了长沙县暮云镇XX房屋的贷款、购买了长沙市岳麓区正兴路XX别墅,添置了车牌号为XX轿车和XX货车各一台和多台生产设备,原、被告之间的共同财产甚多,根本不存在原告所诉的夫妻共同债务,即便是原、被告共同经手从银行所代的100万元,也由原告在未经被告同意的情况下挪作他用,而未用于夫妻的共同生产、生活;三、婚后,被告一直在家料理家务,抚育小孩,与原告的长辈相处和睦,被告尽到了为人妻、为人母的责任,夫妻间因家庭琐事偶有争吵双方都有责任;四、被告在婚姻期间发现原告与其她女子有不正当的关系,但被告原谅原告,希望原告珍惜夫妻感情。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0月11日登记结婚,2011年11月27日生育一女儿,取名莫XX。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一般,双方后因生活琐事偶有争吵,导致夫妻关系紧张。2015年7月9日,原告遂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原、被告的身份证,结婚证、莫XX的户籍信息和原、被告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愿结婚,双方均应珍视、珍惜夫妻感情。经查明,原、被告之间并没有不可调和的矛盾和冲突,只要双方加强沟通和信任,在日常交流和生活作风上,各自修正自身言行,多体谅对方的感受,夫妻感情完全可以维系的更好。现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但没有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证明,本院对其离婚请求,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莫某某与被告赵某离婚。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莫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张洪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李文慧附本判决书所适用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