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民终字第66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赛尔无线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黄小禀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赛尔无线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黄小禀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一中民终字第660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赛尔无线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号院8号楼10层B1001。法定代表人张新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军,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侯茗旭,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小禀,男,1983年8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林宗兵,北京市浩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赛尔无线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尔无线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小禀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141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赛尔无线公司之法定代表人张新宇、委托代理人何军,被上诉人黄小禀之委托代理人林宗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赛尔无线公司在一审法院起诉称,赛尔无线公司的股东为北京天一金网科技有限公司(股权比例75%)和赛尔投资有限公司(股权比例25%)。赛尔投资有限公司为赛尔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尔网络公司)的全资子公司。2012年6月,根据赛尔无线公司与赛尔网络公司之间的约定,赛尔网络公司将个人业务部的资产租赁给赛尔无线公司并将个人业务部门团队人员整体转移到赛尔无线公司签订劳动合同。黄小禀于2013年7月1日入职赛尔无线公司。后赛尔无线公司与赛尔网络公司合作期间因业务结算问题发生争议,赛尔无线公司总经理付xx(同时任赛尔网络公司副总经理)及副总经理崔x指示员工将公司收入均转入赛尔网络公司,致赛尔无线公司资金链断裂,没有资金为员工及时发放工资。赛尔无线公司以邮件的方式给全体员工发送《致全体员工的一封信》,对公司的实际困难作出解释说明,并承诺只要与赛尔网络公司业务上的纠纷一有结果,第一时间为员工补发工资。2014年12月9日,赛尔网络公司向赛尔无线公司发函要求与赛尔无线公司解除合作协议并接收项目资产和员工。自此,大量员工开始提出离职,黄小禀于2014年12月18日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2015年1月5日,黄小禀同其他69名员工在赛尔无线公司原副总经理崔x的代理下集体提起劳动仲裁。2015年3月6日,仲裁委作出裁决,赛尔无线公司对仲裁裁决结果不服,认为不应向黄小禀支付相应款项。黄小禀与其他员工集体离职时,将赛尔无线公司所有的行政档案、考勤表、公章、证照、办公用品等全部带走。黄小禀提供的加班证据是由崔x、付xx及史xx签字,上述人员均为此次与公司存在劳动争议的当事人,付xx为赛尔无线公司原总经理,崔x为原副总经理,此二人因损害赛尔无线公司利益为赛尔网络公司谋利被赛尔无线公司开除,史xx为本次离职员工之一,上述人员的证据为自行制作,不具有真实性。赛尔无线公司并非恶意拖欠员工工资,而是因各大区经理将公司运营收入汇入赛尔网络公司导致赛尔无线公司资金链断裂,公司无资金给员工发放工资,根据劳动部《对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中规定,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的情况下,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本案中员工与其他69名员工提起离职,时间是在赛尔网络公司要求与公司解除合同并接收员工开始,69名员工离职信格式和内容基本一致,提出离职随即到赛尔网络公司工作,未提前通知赛尔无线公司办理离职交接,亦未向赛尔无线公司交接工作内容和工作进度,致使赛尔无线公司陷入瘫痪状态。另外,黄小禀在离职时未履行任何交接手续,未返还财物,包括记载着赛尔无线公司秘密信息的一切载体,其行为违反合同约定,应向赛尔无线公司支付违约金10万元。赛尔无线公司仅同意向黄小禀支付仲裁裁决的工资及饭补,对仲裁裁决的其他款项均不同意支付。综上所述赛尔无线公司请求法院判令:1、确认赛尔无线公司无需向黄小禀支付2014年10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期间的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635.06元;2、确认赛尔无线公司无需向黄小禀支付2014年10月1日至2014年12月18日期间的未休年假工资239.08元;3、确认赛尔无线公司无需向黄小禀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900元;4、黄小禀与赛尔无线公司办理离职交接;5、黄小禀向公司支付违约金10万元;6、黄小禀承担本案诉讼费。黄小禀在一审法院答辩称,赛尔无线公司自2014年10月未再向黄小禀支付工资,已属拖欠,故黄小禀于2014年12月18日以此为由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赛尔无线公司应支付解除经济补偿金及拖欠工资。在职期间未享受带薪年休假且存在加班情况,公司应支付未休年假工资及加班工资。公司要求黄小禀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并支付违约金10万元的请求未经仲裁前置程序,且无事实依据。综上请求法院驳回赛尔无线公司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审理查明,黄小禀于2013年7月1日入职赛尔无线公司,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黄小禀月工资标准2600元,餐费补贴350元,赛尔无线公司于每月10日左右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黄小禀支付上一个自然月工资,赛尔无线公司向黄小禀支付工资至2014年9月30日,此后未再支付工资。2014年12月18日,黄小禀以赛尔无线公司无故拖欠工资为由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向赛尔无线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于当日停止工作。黄小禀与赛尔无线公司就年假情况存在争议。黄小禀主张2014年度尚未享受带薪年休假,公司应支付未休年假工资。赛尔无线公司主张黄小禀已享受年休假,但其公司的行政人力资源人员离职,并将员工休假的证据带走,致使公司无法证明员工休假情况。黄小禀与赛尔无线公司就黄小禀是否存在加班各执一词。黄小禀主张2014年10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期间存在休息日加班8.5小时,法定节假日加班8.5小时,赛尔无线公司尚未支付上述期间加班工资635.06元,就此主张黄小禀提交《银行请付单》、《赛尔无线十月份全员工资明细》、《十月加班统计》,黄小禀表示《赛尔无线十月份员工工资明细》及《十月加班统计》为《银行请付单》后附的明细。《银行请付单》显示:时间为2014年10月29日,请付款金额合计286322.93元,款项用途为十月全体人员工资,请款人由“史xx”签名,副经理处由“崔x”签名,总经理处由“付xx”签名,请付单下部由赛尔无线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新宇于2014年11月15日作出批复,内容为:1、总部以外人员的工资暂缓发放;2、所有加班津贴暂缓发放;3、总部人员请加入刘x。张新宇亦签署“同意”字样。《赛尔无线十月份全员工资明细》中详实记载每一名员工十月份工资组成,其中黄小禀工资明细中显示“加班/补助”一栏金额为635.06元,全员合计金额为286322.93元。《十月加班统计》中记载黄小禀的加班时间及加班工资数额与其本人陈述相符。赛尔无线公司对《银行请付单》中张新宇批示内容无异议,对《赛尔无线十月份员工工资明细》及《十月加班统计》真实性不予认可,并表示黄小禀主张的十一期间并非加班,而是公司安排的电话值班,公司无需支付加班工资,就该主张赛尔无线公司提交电子邮件打印件,显示由史xx向公司全体员工发送邮件,内容为十一总部人员(史xx、陈伟、李x、王x1、崔x、任xx、王x2)每人一天为电话值班。黄小禀主张该证据未经公证,对真实性不予认可。赛尔无线公司主张黄小禀离职时未进行工作交接,故依据《保密协议》应向公司支付10万元的违约金,就上述主张提交赛尔无线公司与王x2签署的《保密协议》,《保密协议》第七条规定:乙方(王x2)因职务上的需要所持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着甲方秘密信息的文件、资料(照片)、图表、笔记、报告、信件、磁带、磁盘、光盘、仪器、录音(像)带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均归甲方所有,而无论这些秘密信息有无商业上的价值。若记录着秘密信息的载体是由乙方自备的,则视为乙方同意将这些载体物的所有权转让给甲方(赛尔无线公司)。第八条规定:乙方应当于离职时,或者于甲方提出请求时,返还全部属于甲方的财物,包括记载着甲方秘密信息的一切载体。第十四条规定乙方如违反本协议任一条款,应当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十万元;无论违约金给付与否,甲方均有权不经预告立即解除与乙方的聘用关系。乙方的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的损失,违约金不足以补偿其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的,乙方还应就不足部分向甲方进行足额赔偿。上述违约金和损失赔偿,可以从乙方的工资报酬、奖金及其他收入中扣除。黄小禀主张赛尔无线公司出具的与王x2的《保密协议》对其不具约束力,且其本人系因公司拖欠工资违反法律规定在先,其才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关系,且本人未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着公司秘密信息的文件。赛尔无线公司主张根据黄小禀出示的《劳动合同》附则中载明《保密协议》是劳动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公司因行政人员离职,未留存黄小禀的劳动合同及附件,无法提交黄小禀的《保密协议》,但从黄小禀的劳动合同中足以体现双方间签署了保密协议。赛尔无线公司表示公司并非恶意拖欠黄小禀工资,故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就该主张提交公司刘x于2014年11月24日向全体员工发送的电子邮件。邮件内容为:受公司股东北京天一金网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发来致赛尔无线全体员工一封信,敬请各位查收附件。该附件为赛尔无线公司全体员工致信,信件内容中涉及赛尔无线公司股东情况、股东间争议问题及拖欠员工工资原因,北京天一金网科技有限公司承诺督促赛尔无线公司争取回收营业收入款项,一经收回,会督促赛尔无线公司及时发放员工工资。黄小禀主张公司股东间纠纷不应影响员工工资发放,公司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黄小禀以要求赛尔无线公司支付工资、未休年假工资等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该委作出仲裁裁决,裁决赛尔无线公司向黄小禀支付2014年10月1日至2014年12月18日期间工资6873.56元、餐补925.29元,加班工资635.06元、未休年假工资239.08元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900元,驳回黄小禀其他申请请求。黄小禀认可该裁决结果。赛尔无线公司不服该裁决,向法院起诉。一审法院查明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保密协议、劳动合同、裁决书、《银行请付单》、《赛尔无线十月份全员工资明细》、《十月加班统计》等证据材料及本案庭审笔录在案佐证。一审法院判决认定,赛尔无线公司同意向黄小禀支付工资及餐费补贴,法院不持异议,赛尔无线公司应向黄小禀支付2014年10月1日至12月18日期间的工资6873.56元及饭补925.29元。就加班工资一节,黄小禀提交的《银行请付单》、《赛尔无线十月份全员工资明细》及《十月加班统计》相互印证,足以证明赛尔无线员工史xx系根据公司全员出勤情况进行统计后作出全体人员工资明细并报法定代表人张新宇审批,张新宇签批“同意”意见,并付批示“所有加班津贴暂缓发放”,显然张新宇认可黄小禀存在加班事实,对加班工资的数额也无异议。赛尔无线公司提交电子邮件不能证明黄小禀2014年十一期间系电话值班,亦不能据此否认黄小禀存在加班的事实。鉴此,法院对赛尔无线公司主张无需支付黄小禀加班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赛尔无线公司应向黄小禀支付加班工资635.06元。就未休年假工资一节,赛尔无线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已安排黄小禀享受带薪年休假,故应向黄小禀支付未休年假工资239.08元。就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一节,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本案中查明,赛尔无线公司确于2014年10月1日后未向黄小禀支付工资,黄小禀于2014年12月18日提出辞职之时,赛尔无线公司已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之实,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赛尔无线公司应向黄小禀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赛尔无线公司虽抗辩主张公司并无拖欠工资恶意,且北京天一金网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占75%股权比例的股东也已作出承诺,待股东间纠纷解决后敦促赛尔无线公司及时支付员工工资,但法院认为,赛尔无线公司不应将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承担的经营风险转嫁由公司员工承担,不应将公司股东间的纠纷所致经营不当作为无需及时足额向员工支付工资的理由,故法院对赛尔无线公司抗辩理由不予采纳。综上,赛尔无线公司应向黄小禀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900元。就违约金及办理离职交接手续一节,法院认为,赛尔无线公司要求黄小禀支付违约金及办理离职交接手续的请求未经过仲裁前置程序,故法院对赛尔无线公司要求黄小禀支付违约金及离职交接手续的请求不予审理。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一、赛尔无线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黄小禀支付二O一四年十月一日至二O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期间工资六千八百七十三元五角六分及饭补九百二十五元二角九分;二、赛尔无线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黄小禀支付未休年假工资二百三十九元零八分;三、赛尔无线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黄小禀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三千九百元;四、赛尔无线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黄小禀支付加班工资六百三十五元零六分;五、驳回赛尔无线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赛尔无线公司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三、四、五项,改判赛尔无线公司无需支付黄小禀加班工资、未休年假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并判令黄小禀与赛尔无线公司办理离职交接,向公司支付违约金10万元。其理由为:1、黄小禀提供的加班证据不具有真实性,不能证明加班事实;2、赛尔无线公司的行政档案及考勤表被离职员工带走,黄小禀应举证证明其未休年假的情况;3、赛尔无线公司并非恶意拖欠工资,不应当支付黄小禀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黄小禀离职时未返还全部属于赛尔无线公司的财物,其应办理工作交接并支付《保密协议》约定的违约金。黄小禀答辩称:1、黄小禀在工作期间提供劳动,赛尔无线公司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工资、饭补、加班工资;2、赛尔无线公司未安排黄小禀休年休假,应当支付未休年假工资;3、在解除劳动合同后,黄小禀有权要求赛尔无线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4、赛尔无线公司关于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及支付违约金的请求已超出仲裁申请的范围。综上,不同意赛尔无线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经审理所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在本院审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以上事实还有双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的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关于加班工资一节,从黄小禀提交的证据来看,《银行请付单》上有赛尔无线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新宇签批的“同意”意见,且与《赛尔无线十月份全员工资明细》及《十月加班统计》能够相互印证,可以证明黄小禀存在加班事实,赛尔无线公司应向黄小禀支付加班工资。赛尔无线公司提供的电话值班安排邮件不足以推翻黄小禀的主张,对其不同意支付黄小禀加班工资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未休年假工资一节,因赛尔无线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已安排黄小禀休带薪年休假,故赛尔无线公司应向黄小禀支付未休年假工资,对其该项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一节,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情况,并经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根据查明的事实,本案中,赛尔无线公司的行为并不符合前述规定的要求,赛尔无线公司确未及时足额支付黄小禀工资及加班工资,黄小禀据此解除劳动合同,赛尔无线公司应支付黄小禀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对赛尔无线公司的该项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赛尔无线公司要求黄小禀办理离职交接,并向公司支付违约金10万元一节,因上述请求未经仲裁前置程序,本院对此不予处理。综上,一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五元,由赛尔无线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十元,由赛尔无线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何 锐审 判 员 刘 俊 霞代理审判员 姚 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梁萌书记员王婉莹书记员苑要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