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民一初字第03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李忠跃与谢国成、李玲莉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忠跃,谢国成,李玲莉,汪海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一初字第03318号原告:李忠跃,男,汉族,1970年12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告:谢国成,男,汉族,1978年8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告:李玲莉,女,汉族,1979年5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告:汪海兵,男,汉族,1971年8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本院正在审理原告李忠跃诉被告谢国成、李玲莉、汪海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银行账户或其他相关财产53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查封被告银行账户或其他相关财产54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孙 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许子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