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一初字第3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郜东方与薛芳、常军海、董建强、郑州海洋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郜东方,常军海,薛芳,董建强,郑州海洋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一初字第3023号原告郜东方。被告常军海.被告薛芳.被告董建强。被告郑州海洋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经八路任砦北街交叉口云鹤大厦5楼。法定代表人周国良,总经理。本院在审理郜东方诉被告薛芳、常军海、董建强、郑州海洋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郜东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35元,减半收取1467.5元,由原告郜东方负担。审判员 赵为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世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