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老河口执字第0006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海国强与老河口市华益数控装备有限公司行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老河口执字第00069-3号申请执行人海国强。被执行人老河口市华益数控装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泽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国强与被执行人老河口市华益数控装备有限公司一案过程中查明,华益公司已歇业,部分设备已转移变卖,该公司所有的房地产已抵押或因其他案件已查封,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需其他案件有相关结果后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老河口市公证处于2015年1月21日作出的(2015)鄂河口证字第54号公证书所确定的内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邵建宏执行员靳志富执行员贺庆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单俊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