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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田民一初字第027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张天新与黎浩、刘玉洲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天新,黎浩,刘玉洲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田民一初字第02790号原告:张天新,男,1968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冯涛,安徽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黎浩,男,汉族,幸福食客饭店业主合伙人,其他情况不详。被告:刘玉洲,男,汉族,幸福食客饭店业主合伙人,其他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天新诉被告黎浩、刘玉洲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天新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天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天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计25元,由原告张天新负担。审判员  张毓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