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鹤法民一初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李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鹤法民一初字第228号原告:李某,住广东省鹤山市。被告:吴某,住广东省鹤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温健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顾静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