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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八民一初字第009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石某某与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八民一初字第00903号原告:石某某,女,汉族,无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被告:程某某,男,汉族,工人,住址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某诉被告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某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360元,由原告石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淳东审 判 员  水淮红人民陪审员  郑文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