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卢执字第5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范金斗申请执行王保年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金斗,王保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卢执字第573号申请执行人范金斗,男,1955年生。被执行人王保年,男,1984年生。范金斗申请执行王保年赔偿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15)卢民五初字第16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王保年拒不履行义务,申请人范金斗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本案己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卢民五初字第1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金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武张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