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沧民初字第14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薛某与田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田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沧民初字第1415号原告薛某。被告田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与被告田某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周宝康人民陪审员 刘增才人民陪审员 刘巨银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