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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沧民初字第14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薛某与田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田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沧民初字第1415号原告薛某。被告田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与被告田某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周宝康人民陪审员  刘增才人民陪审员  刘巨银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