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东刑初字第4724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武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连东刑初字第472495号公诉机关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被告人武某某,农民。曾因犯抢劫罪于2004年4月1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06年4月20日减刑释放曾因盗窃于2015年3月1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2015年94月235日被取保候审日被刑事拘留,2015同年64月1812日经东海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被沭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7月14日被东海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重新监视居住。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诉刑诉字[2015]3934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武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78月28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俞中平出庭支持公诉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臧梅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武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武某某于20112015年104月174日中午日凌晨,伙同殷某某(已判决)到东海县牛山街道郑庄村李某乙家门口,盗窃李某乙苏G×××××号五羊本田牌踏板摩托车一辆。经价格鉴证,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204元。窜至东海县牛山街道海陵东路步行街北大门东侧村镇银行门口附近,盗窃袁某停放的黑色“英克莱”二轮电动车一辆,后被东海县公安局巡逻民警抓获。经价格鉴证,该车价值人民币1710元。案发后,被告人武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已赔偿被害人李某乙经济损失。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涉案车辆被追回并发还给车主。上述事实,被告人武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户籍信息、本院(2004)东刑初字第168号、(2012)东刑初字第0348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收条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江公(淳)刑罚决字[2015]99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东海县公安局扣押及发还电动车清单、发破案及到案经过证明等书证;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被害人袁某的陈述,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被告人武某某及同案人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东海县物价局价格认证分局东价证刑发[20122015]95140号价格鉴证意见;东海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东海县公安局制作的指认现场笔录、指认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盗窃公民私有财物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武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武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是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积极退赃,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武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判,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三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戴 培 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姜童吴菲菲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