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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法执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刘某滔与王某贵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法执字第58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滔被执行人:王某贵本院在执行刘某滔申请执行王某贵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除被执行人有一辆可供执行的车辆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西法执字第58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岑念坡执行员  李在英执行员  廖 权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 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