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法执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刘某滔与王某贵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法执字第58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滔被执行人:王某贵本院在执行刘某滔申请执行王某贵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除被执行人有一辆可供执行的车辆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西法执字第58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岑念坡执行员 李在英执行员 廖 权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 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