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民初字第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李某某、刘某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李某某,刘某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初字第771号原告陈某某,男,1948年9月6日生,汉族,住唐县。被告李某某,男,1967年4月5日生,汉族,住保定市雄县。被告刘某,男,1964年4月25日生,汉族,住高碑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刘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长 王天龙审判员 王庆龙陪审员 尹亚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篆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