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谢民一初字第01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黄友华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直属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友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直属营销服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谢民一初字第01126号原告黄友华,男,汉族,1963年10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委托代理人朱玉山,淮南市谢家集区杨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直属营销服务部,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负责人王捞娃,该单位经理。委托代理人卢娉,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在受理原告黄友华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直属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黄友华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友华申请撤回���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直属营销服务部的起诉,不会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友华撤回起诉。(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振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倩茹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