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督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庞廷进与北海市铁山港区营盘镇珍珠养殖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廷进,北海市铁山港区营盘镇珍珠养殖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督字第77号申请执行人:庞廷进。被执行人:北海市铁山港区营盘镇珍珠养殖场。申请执行人庞廷进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对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港区法院)执行其与北海市铁山港区营盘镇珍珠养殖场(以下简称营盘珍珠场)借贷纠纷一案提级执行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查明,庞廷进诉营盘珍珠场借贷纠纷一案,港区法院经审理于1998年7月23日作出(1998)铁民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营盘珍珠场偿付原告庞廷进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368540.83元(自每次还款结息之日起按月利率2.5%计至1998年7月15日,以后另计);二、被告营盘珍珠场向原告庞廷进支付违约金50000元;三、上述一、二项款项共计418540.83元,被告营盘珍珠场应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逾期则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双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90元,诉讼保全费3310元,两项共计13900元,由被告负担。上述判决生效后,庞廷进于1998年10月12日向港区法院申请执行。2006年6月10日,港区法院作出(1998)铁执���第71-1号民事裁定,以申请执行人未能举证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该院也未查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至今未恢复执行。2015年6月1日,庞廷进以港区法院对本案立案至今久执未结为由,向本院申请提级执行。本院认为,庞廷进向本院申请提级执行的港区法院(1998)铁民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一案,港区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已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至今未恢复执行,不符合申请提级执行的条件。据此,对庞廷进提出的提级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庞廷进提级执行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惟甲审判员 张 奎审判员 韦 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苏士富附:���裁定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