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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解民二初字第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孙发运、唐芝权等与孙益江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发运,唐芝权,孙益江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解民二初字第286号原告孙发运,男,汉族,192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原告唐芝权,女,汉族,1930年8月11日出生,住址同上。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吕兰花,焦作市解放区民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益江,男,汉族,1960年6月1日出生,住焦作市解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发运、唐芝权诉被告孙益江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起诉后,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发运、唐芝权撤回对被告孙益江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孙发运、唐芝权承担。审判员  梁学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高炎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