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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民初字第01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程某与师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师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成民初字第01137号原告程某。被告师某甲。原告程某诉被告师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汪领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某、被告师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程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举行典礼仪式,××××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由于婚前接触不多,彼此了解甚少,原、被告婚前无感情基础,婚后未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并且原告发现被告有出轨行为。婚后于,××××年××月××日生女儿师某乙,现随原告生活。原本应该美满幸福的生活,却因经常吵架导致夫妻没有共同语言,感情彻底破裂。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具状起诉,恳请贵院秉公执法,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师某乙归原告抚养,由被告师某甲支付抚养费,女儿由于胎记需要的治疗费由原、被告共同承担;3、依法判决被告归还原告的婚前财产,合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诉讼费和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程某在举证期内提供的结婚证及女儿师某乙的医学出生证明一份,该证据均真实有效,本院予以认定。对于原告提交的火车票两张、照片三张及化妆品一包,被告对其关联性有异议,本院不予认定。被告师某甲辩称,我不赞成原告提出的抚养条件,婚前财产已经被原告抢完。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是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按照农村习俗举行典礼,××××年××月××日补办结婚证。婚后原、被告感情尚可,因家庭琐事双方发生纠纷。原、被告于,××××年××月××日生一女孩师某乙,现随原告生活。本院认为,原、被告是经人介绍相识,婚姻基础较好,婚后感情尚可,双方已生育一个女儿,家庭生活比较和谐,虽因家庭琐事原、被告产生矛盾,但双方感情尚未破裂。双方应互敬互爱,相互理解,多为孩子和家庭着想,共同努力创建幸福家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程某要求与被告师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汪领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