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法民初字第02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严明云与王永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明云,王永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2126号原告严明云,男,汉族,1971年12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万盛区。被告王永福,男,汉族,1975年6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受理的原告严明云与被告王永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严明云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严明云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明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严明云负担。审 判 长 杨 婷人民陪审员 韩文生人民陪审员 刘 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