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东西湖民商初字第008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大连冰山集团销售有限公司与湖北省源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冰山集团销售有限公司,湖北省源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东西湖民商初字第00856号原告大连冰山集团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芮希丽。被告湖北省源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汤文彪。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冰山集团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省源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连冰山集团销售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1日以被告已经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北省源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大连冰山集团销售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自愿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冰山集团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0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大连冰山集团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振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方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