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沧民初字第1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史某与臧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臧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沧民初字第1292号原告史某。被告臧某甲。委托代理人唐宝华,河北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史某与被告臧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史某,被告臧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唐宝华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年××月份原、被告经双方家长安排在后八方村举行婚礼,那时原告17周岁,被告也不过18周岁,均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双方心智还不成熟,谈不上夫妻感情。2010年7月4日原、被告女儿臧某乙出生。随着孩子成长,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双方矛盾逐渐升级,在双方家长的督促下又于××××年××月××日在沧县民政局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以便解决孩子的户口问题。但登记时间不长,双方产生矛盾,原告于2015年4月21日搬出共同居住的房子,开始彻底分居,原告对被告彻底失去了信任,感情彻底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原告婚前个人物品由原告取回,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女儿臧某乙随原告生活,被告承担相应的抚养费。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2举办民俗婚礼。后于××××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2010年7月4日原、被告共同孕育一女孩,取名臧某乙,现随原告生活。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可,近期发生矛盾。2015年7月3日原告来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且共同生育一女,建立了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夫妻生活期间发生矛盾也属正常,并未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双方应加强沟通,正确处理夫妻间的矛盾,珍惜夫妻感情,互谅互让、互相尊重、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人民法院准予或不准离婚的标准,原告虽主张离婚,但未就感情破裂问题提交相关证据,其所诉并不能证明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本案因被告缺席未能组织调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史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宝康人民陪审员  张本溪人民陪审员  王树恒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