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户执恢字第00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杨燕妮与户县庞光镇李家庄村民委员会物权、所有权及相关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燕妮,户县庞光镇李家庄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户执恢字第00117号申请执行人杨燕妮,女,1981年3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户县庞光镇李家庄村。被执行人户县庞光镇李家庄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闫前社,系该村委会主任。申请执行人杨燕妮依据(2014)户民初字第00950号民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征地补偿款18387.38元,并承担诉讼费205元、执行费18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已按该判决书判决的义务履行完毕。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户民初字第00950号民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建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建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