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二民初字第1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佟风清与张丽英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佟风清,张丽英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二民初字第1270号原告佟风清,男,汉族,1948年7月13日出生,住哈尔滨市香坊区。委托代理人郑惠文,哈尔滨市南岗区剑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丽英,女,汉族,1978年10月20日出生,住哈尔滨市道外区。本院受理原告佟风清与被告张丽英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张丽英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经常居住地在道外区,故应当依法将本案移送至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依法应由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合同履行地为原告所在地即哈尔滨市香坊区,被告提供证据证明其经常居住地为哈尔滨市道外区,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张丽英对管辖权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晶晶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林 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