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商初字第4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陈庆军与义乌市海涛电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庆军,义乌市海涛电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商初字第4023号原告:陈庆军,经商。委托代理人:陈志忠,浙江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义乌市海涛电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洪中。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庆军与被告义乌市海涛电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庆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由原告陈庆军负担。审 判 员 吴新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黄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