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94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魏某某与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9460号原告魏某某,男,195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被告罗某,女,1976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某与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魏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