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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94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魏某某与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9460号原告魏某某,男,195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被告罗某,女,1976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某与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魏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