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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芷民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梁艳与易寄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芷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芷民保字第32号申请人梁艳,女。被申请人易寄,男。申请人梁艳与被申请人易寄申请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梁艳以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将会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为由,要求对被申请人易寄驾驶的湘AM5J**比亚迪小型轿车(品牌型号为QCJ7153A5,发动机号为214039936)予以扣押。申请人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梁艳以情况紧急为由,申请诉前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易寄驾驶的湘AM5J**比亚迪小型轿车(品牌型号为QCJ7153A5,发动机号为214039936)予以扣押,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易寄驾驶的湘AM5J**比亚迪小型轿车(品牌型号为QCJ7153A5,发动机号为214039936)予以扣押。申请人梁艳应在本裁定书执行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对以上财产的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杨绍海审 判 员  张建华审 判 员  孙俊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刘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