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叙永民初字第18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吴某某诉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叙永民初字第1868号原告吴某某,男,生于1989年9月22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被告杨某某,女,生于1993年4月13日,汉族,四川叙永县人。原告吴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现原告以双方已协议离婚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为130元,由原告吴某某承担。审判员 赵振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罗智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