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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1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杨如强与告李兴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1412号原告杨如强。被告李兴吉。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如强诉被告李兴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如强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如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杨如强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有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姬维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