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兴民商初字第17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与四川煤矿基本建设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煤矿基本建设工程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商初字第174-2号原告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火炬路企图时代10楼。法定代表人程法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路华,男,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四川煤矿基本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上翔路31号。法定代表人税建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清学,男,该公司员工,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委托代理人王莉,女,该公司员工,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本院审理的原告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煤矿基本建设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鲁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谢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