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民一初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杨应良与王清正、王万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乐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一初字第201号原告杨应良,农民。委托代理人向伟铭,干部。被告王清正,农民。被告王万有,农民。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覃太平,男,壮族,1967年10月15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唐红乡唐红街*号。周荣举,男,1949年10月15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大丰镇城西街*号。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百色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百色市城东路***号。法定代表人毛维异,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怡衡,该公司职工。原告杨应良诉被告王清正、王万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百色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杨胜芬、审判员宋室强与人民陪审员吴秀琎组成的合议庭,于2015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杨霜担任记录、原告杨应良及其委托代理人向伟铭,被告王清正、王万有(二人经传票传唤未到庭)的委托代理人覃太平、周荣举、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百色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怡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应良以在本案中与被告王清正、王万有签订的《交通事故自商处理协议书》属合同法调整范围为由,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中,原告杨应良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应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4元,减半收取592元,由原告杨应良承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杨胜芬审 判 员 宋室强人民陪审员 覃 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