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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殷民初字第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邓某某诉赵某某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某,赵某某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殷民初字第371号原告邓某某,男,汉族,住安阳市龙安区。被告赵某某,男,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邓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 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华素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