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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民初字第2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叶清菊诉黄添辉、张秋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某,黄某某,张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湖民初字第2214号原告叶某某,女,1975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委托代理人王友松、陈福东(实习),福建百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某,男,196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被告张某某,女,1968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原告叶某某诉被告黄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友松、陈福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某某、张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叶某某诉称,黄某某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于2013年9月16日及2013年10月17日分别向叶某某借款60000元和20000元,双方未约定还款日期,借款后叶某某多次向黄某某催讨借款,黄某某均不履行还款义务。黄某某所欠两笔借款均发生于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该两笔借款属于两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张某某应对此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叶某某起诉请求判令:1、黄某某、张某某共同向叶某某偿还借款80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黄某某、张某某承担。被告黄某某、张某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16日,黄某某向叶某某出具一份《借条》,载明黄某某向叶某某借款60000元。2013年10月17日,黄某某又向叶某某出具一份《借条》,载明黄某某向叶某某借款20000元。另查明,黄某某、张某某系夫妻关系,于1990年6月16日申请登记结婚。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结婚申请书》予以证实,并有当事人的陈述及法庭审理笔录予以佐证。本院认为,被告黄某某、张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应视为放弃抗辩权利。叶某某持有的两份《借条》可以证实黄某某向叶某某借款80000元的事实。二份《借条》均未约定借款期限,叶某某可以随时主张黄某某偿还;《借条》均未明确约定利息,应视为不支付利息,黄某某未提交证据证明借款发生后已偿还借款,叶某某请求黄某某返还借款80000元及自本案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本案借款时间发生于黄某某、张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黄某某的上述债务应视为二人的夫妻共同债务,叶某某要求张某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黄某某、张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某某、张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叶某某借款8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8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5年4月1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如果被告黄某某、张某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黄某某、张某某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占甫人民陪审员  张开顺人民陪审员  杨红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吴朝旭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九、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本案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