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荔执字第9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祁志雄与黄毅清、徐秀萍亿倍通(福建)实业有限公司、徐清芳、吴燕凡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祁志雄,黄毅清,徐秀萍,亿倍通(福建)实业有限公司,徐清芳,吴燕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荔执字第963-1号申请执行人祁志雄,男,1986年1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执行人黄毅清,男,197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徐秀萍,女,197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亿倍通(福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徐清芳,男,1970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被执行人吴燕凡,女,198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荔民初字第474��民事调解书,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限期履行本案债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法律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黄毅清、徐秀萍、亿倍通(福建)实业有限公司、徐清芳、吴燕凡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6154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国宾执行员  李 峙执行员  隋海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